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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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州城镇供水、 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 及时、 有序、 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供水、燃气 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四川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四川省城市供水 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四川省城 市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 事件应对条例 、 阿坝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州城镇供水、燃气工作实际,制定本 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发生城镇供水、燃气事故 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长效 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 级部门和供水、燃气企业等单位职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 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根据 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 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和应急程序,落实城镇供水、燃气系统 突发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

3、职责任务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州政府视情成立阿坝 州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 部) ,领导和协调全州范围内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 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州长担任(特殊情况 下由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由对口副 秘书长和州城乡建设住房局、阿坝军分区、州武警支队、州 消防支队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由州委宣传部 (州政府新闻办) 、 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应急办) 、州发展改革委、州经信委、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交通运 输局、州水务局、州卫生局、州国资委、州安监局、州质监 局、州交警支

4、队、州森警支队负责同志组成。 州指挥部职责: 全面组织指挥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适时批准应急预案的启动,宣布进入和终止紧急状态;负责 统一调配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器材。 2.2 工作组及职责分工 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州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抢 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 查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 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城乡建设住房局,由州城乡建设 住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 综合协调工作,贯彻执行州指挥部的决定和命令;接到事故 报告后,迅速报告指挥长、副指挥长,通知各有关单位迅速 到达事故现场, 并按照州指挥部的要求,

5、 处理应急救援事务; 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和供水、燃气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并进行备案,定期组织演练;适时发布事故公告,对外发 布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结果;处理州指挥部日常事务,承 办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应急办)牵头,州 发展改革委、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卫生 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安监局、州质监局等部门参与,负责 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筹措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调配和 运送交通工具、救援物资、抢险器材、设备;保障事故发生 区域应急通讯、供电、供水。 抢险救援组: 由事发县政府牵头, 州公安局、 州消防支队、 州武警支队、州经信委、州卫生局、

6、州国土资源局、州安监 局、州质监局等部门参与。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人员搜救工 作,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控制易燃、易爆、有 毒物质泄漏;负责现场灭火、安全处置设备容器等现场抢险 作业。 医疗救护组:由州卫生局牵头,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参与。 负责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征制定医疗救援方案;在安全区域 内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专家技术组:由州城乡建设住房局牵头,州环保局、州水 务局、州安监局、州质监局、事故单位(业主)参与。负责 迅速查明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判断事故 后果和可能发展的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抢 险救援建议方案报州指挥部。 善后处置组:

7、由事发县政府牵头,州公安局、州财政局、 州民政局、州安监局及保险机构参与。负责核实伤亡人员的 数量、姓名、身份等信息,受灾人员的疏散、转移、安置, 遇难人员遗体处置,伤亡人员家属及受灾人员接待安抚、抚 恤、理赔等善后事宜。 事故调查组:由州城乡建设住房局牵头,事发县政府、州 检察院、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环保局、州水务局、州安 监局、州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参与。负责事故调查取证、分析 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 理意见。 宣传报道组:由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牵头,事发 地县政府及有关新闻单位参与。负责做好事故处置的宣传报 道、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工作。 3 事故分级 按

8、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493 号令) ,将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 故(级) 、重大事故(级) 、较大事故(级) 、一般事 故(级) 。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 定执行。 3.1 城镇供水突发事故分级 3.1.1 特别重大事故(级) (1)造成 3 万户以上居民连续 24 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 发生一次性 30 人以上的死亡, 或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 性中毒,下同) ,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城镇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 油污、放射性物质污染,并由供水造成传染性疾病暴发; (3)取水水库大坝、

9、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 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4)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等导致取水受阻, 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5)消毒、输配电、净水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发生火灾、 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6)城镇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 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水; (7)城镇供水网络的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 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8)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水、供水区域减压等。 3.1.2 重大事故(级) (1)造成 1 万户以上、3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 24 小时以上 停止供水,或发生一次性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的死亡 或者 50

1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重 大供水事故; (3)需要由上级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重大供水事故。 3.1.3 较大事故(级) (1)造成 1 万户以上居民连续 12 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 发生因停水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2)城市供水主要配水管网口径 DN200mm 或 DN500mm 的管道突然发生爆管; (3)制水车间停产预计 12 小时以上的; (4)当水

11、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质受到轻度污染,即: 水中出现异味,主要感观理化指标超过标准 1 倍,区域用户 集中反映水质问题人数在 10 人以上、20 人以下的; (5)供水设施受到破坏、被盗、遭抢劫等,导致供水干 管DN200mm或DN500mm的管道停水, 导致2平方公里以上、 6 平方公里以下面积内居民生活、生产秩序受到影响; (6)自动控制系统受到病毒侵害导致投药消毒系统停止 工作 12 小时以上,出厂水浊度超过水质标准。 3.1.4 一般事故(级) (1)造成 1 万户以上居民连续 8 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 发生因停水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

12、经济损失的事故; (2)制水车间停产预计 8 小时以上、12 小时以下; (3)当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质受到轻度污染,即: 水中出现异味,主要感观理化指标超过标准; (4)自动控制系统受到病毒侵害导致投药消毒系统停止 工作 8 小时以上、12 小时以下,出厂水浊度超过水质标准。 3.2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分级 3.2.1 特别重大事故(级) (1)造成 3 万户以上居民连续 24 小时以上停止供气,或 发生一次性死亡 30 人以上的死亡, 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 (包 括急性中毒, 下同) ,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上游气源遇到非正常情况,导致城镇气源或供气设 施中气

13、源指标严重超标; (3)上游气源设施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中止; (4)自然灾害导致上游气源输送受阻或设施淹没,机电 设备损坏,气源生产、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 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镇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 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 控、毁坏。 3.2.2 重大事故(级) (1)造成 1 万户以上、3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 24 小时以上 停止供气,或发生一次性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的死亡 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4、事故; (2)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州、县政府处置能力的 重大燃气事故; (3)需要由上级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重大燃气事故。 3.2.3 较大事故(级) (1)在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 燃爆,影响正常生产并需要外界协助的安全事故; (2)或发生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 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3)造成区域性管道燃气用户停气、脱压或超压在 1000 户以上的较大事故; (4)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本级政府处置能 力的较大事故。 3.2.4 一般事故(级) (1)在燃气生

15、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 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的安全事故; (2)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造成区域性管道燃气用户停气、脱压或超压在 100 户以上(3 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气除外)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 “以上” 含本数, “以下” 不含本数。 4 预警预防 4.1 事故预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 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2123 号)等规定,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力度,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从业人员的 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

16、减少安全伤亡事故发生。 实施安全评价制度。 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的规定, 从源头上严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准入关口,防止和减少事 故。对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和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要加大监管 监察力度,实施重点监控。 建立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 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和举报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隐患问题。有关部门接到报告、举报后,应立即协调相关部 门、单位进行隐患的调查与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各县、各部门和各供水、燃气企业必须根据本预案制 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或行业联动互助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 资,实施有效联动互助,

17、减少事故损失。 4.2 事故预警 按照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 造成的危害,事故预警级别分为级、级、级和级。 级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安全事 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 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 级预警。 情况紧急, 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时; 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 伤亡时。 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安全事 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 多人员伤亡时。 级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安全事 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

18、故范围,造成人 员伤亡时。 5 突发事件报告 5.1 报告内容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 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 地(地表,地下)处数;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 (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 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2

19、报告程序、时限 (1)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 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 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事故类型。 (2)州、县城乡建设住房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 速、 准确” 的原则, 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城镇供水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 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按照城镇供水、供气系统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 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级响应、级响应、级响 应、级响应。 6.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造成 3 万户以上居民连续 2

20、4 小时以上停止供水、供气, 或发生一次性死亡 30 人以上的死亡, 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中毒,下同)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已经严重危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 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 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响应的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 6.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造成 1 万户以上、 3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 24 小时以上停止供 水、供气,或发生一次性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的死亡 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

21、上 1 亿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州、县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城 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 超出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重大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 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 6.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 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较大事故; 州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 6.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

22、重伤,或者 1000 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县级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城镇供水、燃气安全事故。 6.2 响应程序 6.2.1级、级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 发生级、级供水、燃气突发事故或当、级供水、 燃气突发事故升级为级、级事故时,州政府在向省政府 报告的同时,根据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及州直有关部门的建议, 启动本级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在国务院(级供水、燃气突 发事故)或者省(级供水、燃气突发事故)供水、燃气突 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城镇供水、燃气突 发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成立州指挥部,负责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现 场指挥和协调。

23、 州直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 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州指挥部报告事件处 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州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县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州指挥部的 统一部署和要求,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 展供水、燃气系统突发事故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 构的现场处置。 6.2.2级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 发生级供水、燃气突发事故时,州政府应立即启动本预 案,成立州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 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县政府 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州直有关部门立即启

24、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 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州指挥部报告事件处 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州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县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州指挥部的 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 开展供水、燃气系统突发事故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 机构的现场处置。 6.2.3级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 发生级供水、燃气突发事故时,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政 府按各县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6.3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相关部门和专家技术组负责及时检测城镇供水、燃气突发 事故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水质变化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

25、 种数据,以确定事故影响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水质、 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6.4 响应终止 根据掌握的城镇供水、燃气事故信息,确认事故现场得以 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得到消除,州指挥部办公室向州 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州指挥部确定响应终止。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各级政府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宣传 预防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提高防 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7.2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 培训,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合理设置

26、课程, 分类指导, 严格考核, 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7.3 演练 各级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处置 积极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受伤人员救治、死亡人员遗体处 置、伤亡人员亲属接待安抚、保险理赔等善后工作和隐患整 治等工作。 事发地县政府要迅速组织保险机构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 人) ,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有关 规定和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8.2 事故调查 事发后,事故调查组要及时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认 定事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 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城乡建设住房局负责解释、修订、完善。各县 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县供水、燃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 案。 9.2 名词术语解释 城镇供水:指通过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 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用水的活动,包括公共供水 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镇燃气:指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供城镇 生产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 气体能源的统称。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州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阿坝州城镇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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