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镇政府办公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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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镇政府办公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议事原则第一条 坚持“党委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细化落实、依法行政”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做到“务实、创新、高效、廉洁”。第二条 政府办公会是坚持在行政首长负责制下,镇政府实行集体领导决策、细化分解上级和党委研究工作落实的会议,并对党委负责。镇政府工作中的除党委已研究事项外的重大事项都应通过政府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二章 议事范围第三条 政府办公会议事的范围是:(一)传达和贯彻执行上级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决定。(二)贯彻执行镇党委有关事项的决定,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落实好具体实施意见。(三

2、)研究拟订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财政预算方案,经党委会审议、镇人代会通过后制订组织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研究落实人大的有关决议、提案和建议、意见。(四)研究和部署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项政府工作,研究关乎全局、影响安全稳定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等重大事项。(五)讨论制订政策性、规范性政府文件,研究报请上级政府和镇党委审定的重要事项。(六)研究讨论专项资金的设定、使用和管理,额度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七)讨论决定政府自身制度建设、勤政廉政建设、法制建设等意见和措施。(八)讨论研究政府职权范围内其他有关事项。第三章 议事程序第四条 政府办公会议事的主要程序是:(一)会议召集。政府办

3、公会议由镇长召集主持,也可委托副镇长召集主持。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需要可随时召开。(二)出席对象。由镇长、副镇长组成,会议召集人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交叉分管行政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列席会议的办公室和部门负责人,涉及民生的重大议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若涉及重大议题,可邀请镇党委书记等其他领导出席指导会议。(三)议题提出。需向政府办公会议汇报的问题和提交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 有分析论证,有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并拟定一种或几种初步意见提前报镇党政办。(四)议题确定。对各分管领导提出的会议议题,由镇党政办整理后报镇长在会前确定。会议召开前,镇长应将重要

4、议题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并经同意后提交会议研究。(五)会议召开。镇党政办负责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准备好议事内容的相关文件、材料。(六)讨论审定。与会人员对会议议题要提前作调查研究。对涉及经济发展、群众切身利益和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可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一般干部、群众意见,便于在讨论中形成较一致的意见和正确的决定。研究每个事项时,先由提议人对事项的背景、必要性、主要内容和相关规定进行说明,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在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后,由会议召集人视讨论情况作出决定。如需表决,则一般采用记名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

5、责;如反对意见的人数较多,又非特别紧急事项,可暂缓决定,会后再进行研究论证,待下次会议讨论决定。(七)通报执行。会议决定形成后,属一般性工作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后执行,重大事项确定决策意向或其他应上报镇党委会审定的,待党委会确定后执行。对会议所作出的各项决定,相关责任人应按照“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原则抓好落实,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八)会议记录。会议由镇党政办负责派专人记录,记录要准确、完整、实事求是;对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并报镇长审阅后签发。任何人不得更改和随意翻阅原始记录。第四章 会议督办第五条 政府办公会议定事项的落实督办:(一)政府办公会议决策后,由分管领导负

6、责组织实施,确保政府决定的贯彻落实。涉及对决策进行较大调整或变更的,由政府办公会议决定。(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抓紧办理,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或镇长汇报执行进程和落实结果等办理情况。(三)对特殊重要或影响较大的事项由镇长安排部署。(四)党政办应及时将会议讨论及决策、决议情况及时告知缺席人员,以便了解情况,做好工作。(五)政府办公会决定事项,由党政办负责按规定进行督办。第五章 会议纪律第六条 副镇长不能参加政府办公会的,须向镇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镇长请假;其他应参会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政府办公会的,须向镇党政办请假,经批准后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第七条 参加政府办公会的参会对象,应按通知要求,提前十分钟到达会场。第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回收”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退还工作人员。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九条 凡提交政府办公会讨论的事项,提交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不得瞒报、捏造材料。因调查不清、故意造假等原因造成决策失误或带来负面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十条 本规则由xx镇党政办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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