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 年 4 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法理学答案及评分参考(课程代码 05677)一、单项选择题2021 年 4 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法理学答案及评分参考(课程代码 05677)一、单项选择题1.D2.D3.C4.C5.A6.B7.B8.D9.C10.C11.B12.C13.A14.C15.A16.A17.C18.B19.C20.A21.C22.B23.A24.B25.A26.B27.A28.A29.D30.D二、多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31.ABC32.ABC33.BCE34.ABE35.BDE三、判断说明题三、判断说明题36.错误。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但该
2、义务属于公义务。根据法律的不同类别,可以将义务划分为公义务和私义务。前者是依照公法而承担的义务,如公民应服兵役、应纳税等义务;后者是依照私法而承担的义务,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P41637.错误。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关系尤为密切。政治意识主要是人们思想上对社会关系、阶级、政党、国家政权活动等现象的反映。法律意识则主要是体现人们对掌握政权阶级意志的法的反映,归根到底决定于一定经济关系。所以,人们的法律意识往往是受人们的政治意识左右的。但法律意识又有别于政治意识,政治意识的强弱与法律意识的水准并不对等。一定社会的掌握政权阶级的政治意识, 并不一定能直接决定该社会的法治建设。 对
3、法治建设直接起推动作用的意识是法律意识,政治意识通过法律意识才能影响法治建设。P55238.正确。经济基础决定法。主要表现在法的起源、性质、特点、发展变化等,由经济基础决定或在很大程度上由经济基础决定。具体来说,经济基础决定法的产生和性质,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也由经济基础所决定。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经济活动过程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必须与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经济关系的要求相适应。 法的发展变化及其特点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的质变会引起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经济基础发生量变时能够引起法的立、改、废,即法的局部变更。经济基础决定法,是在最终意义上说的。 既不能否认
4、经济基础之外的因素对法的重要影响, 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可以自发地从经济基础中产生岀来。一国的历史传统、国家形式、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国情因素都对法有着重要影响。P22339.错误。法具有普遍有效性,不是说所有的法都可以在全国适用、永远适用,而是说法在自考押题 历年真题及答案q344647公众号顺通考试资料自己的效力范围内可以普遍适用,超出了自己的效力范围,就不能适用。这就是说,法的普遍有效性,依不同的法而有不同的情形。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非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则在局部范围有效。比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尽管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 也就在这
5、两个特别行政区范围内适用。至于地方性法规,更是仅仅在一定的地方范围内有效。因此,不能把法的普遍性理解为法都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P8540.错误。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和不成文宪法等。理解不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应注意:这里所谓不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不成文法主要包括习惯法,同时也包括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范畴,但判例法是有文字表现形式的,它是法院通过判决所创制的法;英国宪法也被称为不成文宪法,但英国宪法也有文字表现形式,如自由大宪章、人身保护
6、法等。法学上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完全看法是否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P326四、简答题四、简答题41.法律职业的特点是什么?答:第一,法律职业具有法律专业性。第二,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自治性和精英性。第三,法律职业具有共同的职业精神和伦理。第四,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具有独特性。第五, 法律职业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 是社会现行价值与传统价值沟通与融汇并藉此倡导价值观更新与进步的使者。P50
7、242.法律行为的激励过程需要处理好哪些问题?答:法律行为的激励过程必须处理好三个问题:模式、操作和实现。第一是模式问题。法律调整主体的行为,对于不同的主体行为要有不同的法律调控模式。就个体行为而言法律必须针对不同类别的个体,设计出不同的激励措施。第二是操作问题。在法律结构中,各个部门法可以在不同角度和强度上蕴含着激励功能,或者甚至某种法律显性功能是惩罚, 一旦操作起来, 隐性功能却是激励离开责任就谈不上激励,离开激励也谈不上责任。责任就是激励。第三是实现问题。 法律激励功能的实现要经过若干环节。 立法者设定出激励模式仅仅是第一步骤, 对于个体行为的发生及发展的影响还停留在可能性阶段, 加之法
8、律规定的弹性幅度的存在,就要求执法、司法人员灵活地进行操作。P46343.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区别。答:法和道德关联紧密,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息息相关,但是法律意识并不等同于道德意识。道德意识早于法律意识出现。 道德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一般比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广,道德意识反映的社会关系比法律意识更为广泛。P55244.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答:(1)科技发展影响法律制度的内容。第一,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例如动植物品种克隆、人体器官移植、跨境电子交易等问题的出现,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的制度规范的新内容不断增加。第二,由于电子商务法、航空法、太空法、原子能法、环境
9、保护法等一系列新法的岀现,科技法日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科技法学也逐步发展。(2)科技发展诱发法律制度变迁。科技发展提高了人们认知事物因果关系的科学程度,进而引发和推动了法律发展和制度变迁。(3)科技发展影响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现代科技进步能够有效促进立法规划、法案拟定、立法听证等立法环节工作效率的提高,并促进立法表达机制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同时,委托起草或委托立法的制度和方法也应运而生。(4)科技发展影响法的适用。现代信息网络、基因鉴定等技术,在司法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等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5)科学技术影响法制信息机制,并由此影响整个法的运行机制和法学研究方法。尤其是计算
10、机数据库的出现,极大降低了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研究的信息收集成本。P227五、论述题五、论述题45.论述我国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的实践和原则。答: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维护人权的实践我国对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对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对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对所有这些作为国际人权法基础的人权宪章或文献,对它们中的积极因素,是支持和肯定的。同时, 我国对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的国际人权文献一贯持积极态度, 并且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
11、约等条约的当事国。在重视发展人权、对保护特殊主体的人权的国际文献上,我国也是一贯持积极态度的。这些文献体现了对妇女、儿童、难民和无国籍人等社会弱者的人权的特殊保护。这方面的国际人权条约我国几乎全部加入。有的条约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我国还参加了起草。对其他类别的国家人权条约,我国一般也都持积极态度。我国既积极参与对人权的国际保护, 又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尊重别国主权, 反对以人权为借口而侵犯他国主权。P42646.试述国家监督法的突出表现。答:监督法突出监督形式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突出监督内容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 突出监督效果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依
12、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的“一府两院”,较为切合实际。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他们工作的岀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13、监督法在五个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一, 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第二,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三,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比如说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来看,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比如对政府工作中,像“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对“两院”工作当中,比如执行难、告状难、赔偿
14、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这样一些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予以其中, 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第四, “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出来。第五,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应当说,上述规定使这部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P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