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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63外国法制史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

1、第零章 导论知识点名称内容古代法律制 度1. 出现在非洲尼罗河流域的古埃及法是已知世界上最古老的奴隶制法律体系。2. 公元前 18 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王适应本国经济 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是楔形文字法律最集中、最典 型的代表 ,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知识点名称内容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及其由来1. 楔形文字是公元前 2700 年前后起源于古代两河流域南部的一种古老文字, 由苏美尔人发明。 2. 对楔形文字法的发现和认识是从 1900 年对近东出土的石刻和泥版文字的解读成功开始的 。3. 使用楔

2、形文字法的地域内的主要河流有: 幼发拉底河 、底格里斯河 。4. 楔形文字是公元前 2700 年前后起源于古代两河流域南部的一种古老文字,由苏美尔人发明。因 这种文字是用削尖的芦苇秆、木棒或骨针等特别书写工具在泥版上刻画而成,字划先重后轻,以 三角顿点延伸而成笔直的楔形,故称楔形文字 。楔形文字法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 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楔形文字法 的产生5. 乌尔纳姆法典(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 典化时代,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 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

3、创了法典化的时代。6. 乌尔纳姆法典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有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诉 讼须由私人提起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7. 楔形文字法的特征包括结构完整 、涉及面广 、重视财产关系的调整 。楔形文字法 的发展演变8. 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 18 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制定的法典 ,是流 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 法的精华,其原文刻于石柱上)现存于法国巴黎的卢浮宫 。在楔形文字法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出 现过的法典有:乌尔纳姆法典俾拉拉马法典赫梯法典苏美尔法典。法典的制定9. 汉穆拉比法典 的制定是

4、古巴比伦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10. 汉穆拉比王是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君主,统一了两河流域,以重视立法著称,在位期间制定了 汉穆拉比法典 。法典的结构 和体系11. 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最早的成文 法典,它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第 1 条的规定是诬告处罚,结语部分告诫后人要严守 这部法典 ,序言部分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 。12. 伤人处罚属于第 194214 条的规定; 侵犯财产罪属于第 6126 条的规定; 侵犯家庭罪属于第 127193 条的规定 。财产法13. 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

5、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则 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 。14. 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 ,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 。15. 汉穆拉比法典有一系列关于买卖、租赁和盗窃奴隶的规定。如租借的奴隶逃跑,租借者须承1 / 18担物质上的责任 。契约制度16. 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果园的租金收入为收成的23,其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最流行的契约种类有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规定银钱借贷 法定最高利率 :谷物为 33.3% ,银子为 20%。17. 汉穆拉比法典中租赁契约的标的包括房屋 、土地 、园圃 、车辆 、船只 、牛 、驴

6、等。犯罪与刑罚 制度18. 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主要有: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处刑最严厉) 和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 诉讼制度19. 巴比伦国家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并无严格的划分。20. 国王拥有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一切不服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均可上诉至国王 。诉讼完全由私人提 起 。案件的判决,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来执行 。当事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法典确认的 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 、证物 ,宣誓和神明裁判等 。诬告和伪证要受到严厉处罚。第二章 古印度法知识点名称内容古印度法的 产生1. 古代印度的范围比现代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 、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几乎相

7、当于整 个南亚次大陆 。2. 吠陀是古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 ,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 ,约成于公元前 1500-公元前 600 年,用诗歌体裁写成 。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最为古老)(赞颂明论) 、娑摩 吠陀(歌曲明论) 、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 。3. 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法经 ”和“法典 ”两大类。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 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约成于公元前 3 世纪-公元 6 世纪,以诗歌体裁写 成。4. 法典中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又译摩奴法论 ),约成于公元前 2 世纪-公元 2 世纪, 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

8、的法律典籍 ,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法经 :约成于公元前 8-公 元前 3 世纪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宗教影响而形成的法典 。以婆罗门教的“ 四行期 ”来安排 其体例。古印度法的 发展和演变5. 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 ”,即不杀生 、不偷盗 、不淫邪 、不妄语 、不饮酒,这是每个佛教徒 终生必须信守的戒条。6. 古印度的阿育王颁布的要求人们遵循佛法的诏令被称为国王敕令( “石柱法 ”或“岩石法 ” )。7. 佛教经典总称“三藏 ”:(1)经藏 ,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 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3)律藏(法律意义最明显) ,佛教寺院规条 。种姓制度8. 古印度

9、早期种姓制度在梵文中被称为瓦尔那 。9. 古印度种姓制度中的“再生人 ”有:(1)最高种姓为婆罗门 ,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 (2)第二种姓为刹帝利 ,即武士种姓 ,掌握军政大权 。刹帝利娶的妻子的种姓不能是婆罗门 。 (3)第三种姓为吠舍 ,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 ,属平民种姓 。(4)第四种是首陀罗 ,从事低贱 职业 ,多数为奴隶 。首陀罗是“非再生人 ” ,只有一次生命。10. 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严格实行职业世袭和族内婚 。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是种姓制 。2 / 18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11. 古代印度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1)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2)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10、3) 高等种姓一夫多妻 ,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12. 古印度法中的适用于婆罗门的婚姻形式有:梵式、天神式、仙人式 、生主式 、阿修罗式 、乾达婆 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合于神意,只适用于婆罗门;阿修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 合于吠舍和首陀罗;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用于刹帝利;乾达婆式相当于合意婚;毕舍遮式相 当于强奸 ,为神所禁止。实行长子优 先原则13. 古代印度的继承法的特征:(1)实行长子优先原则 。印度人视“传种 ”为男人的天职 ,而长子 的出世使其父成为“有子者 ” ,不欠祖先的债, 因此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遗产 。(2)与种 姓制直接挂钩 。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

11、不同。与宗教密不 可分14. 摩奴法典共 12 卷 ,再生族的法律占 5 卷 ,分别为“梵行期的法 ”(第 2 卷) 、“家居期的 法 ”(第 3 、4 、5 卷) 、“林居期的法 ”和“遁世期的法 ”(第 6 卷) ,依次规定了再生族在 人生各阶段应遵循的行为准则。15. 直至英国统治印度时期仍为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的是摩奴法典 。16. 古印度法的特征:(1)与宗教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3)是法律 、宗教 、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严格维护种 姓制度17. 首陀罗(最底下最肮脏)是认为从造物神梵天脚下生出的种姓,婆罗门是从梵天口中出生,刹帝利是从梵天双臂

12、出生, 吠舍是从梵天腿中出生 。18. 古代法律制度中被称为种姓法的“种姓法 ”。第三章 希腊法知识点名称内容古希腊法的 萌芽时期(公 元前 12 世纪 公元前 8 世纪) 1. 根据考古发现,其遗迹刻在泥板上的古希腊法是“迈锡尼法 ”。欧洲最早产生国家与法的地区是 希腊,古希腊法是西方社会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根据考古发现,公元前 20 世纪古希腊克里特 岛克诺索斯城邦是古希腊法的萌芽地 ,相传该城邦最早的立法者是米诺斯。古希腊法的 形成和发展 时期(公元前 8 世纪公 元前 4 世纪)2. 公元前 7 世纪至公元前 4 世纪 ,希腊各城邦由习惯法时期进入成文法时期的主要立法有:德 拉古立法

13、、梭伦立法 、阿提卡法典 、罗德岛海商法 、哥尔琴法典等。3. 颁布于公元前 5 世纪,于 19 世纪发现于克里特岛的古希腊早期保存最完整的法律文献是哥尔 琴法典 。雅典“宪法 ” 的形成4. 在雅典法的形成中最早开始设立 400 人议事会和陪审法院的是梭伦立法 。5. 希波战争后 ,雅典成为希腊世界的霸主时缔结的是提洛同盟 。6. 阿菲埃尔特立法创设的司法制度是不法申诉制度 。7. 最早使雅典城邦具有国家性质的改革是提秀斯(使雅典城邦具有国家性质,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 的第一步的雅典执政)改革 。8. 为雅典民主宪政制度奠定基础的法制活动是梭伦改革 。7.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从而确立奴隶制3

14、/ 18民主宪政制度的古希腊城邦是雅典 。9. 建立了公民可以就现行立法是否违反民主制度问题向陪审法庭提起申诉制度 、公元前 462 年建 立不法申诉制度的雅典执政官是阿菲埃尔特 。10. 公元前 443-429 年,伯里克利在担任雅典最高统治者期间制定的一系列促进政治民主化的法律 措施主要有:(1)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 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2) 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3)保留 500 人议事会 ,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4)设立共有 6000 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在民主改革中实行公职津贴制 度的雅典执政官是伯里克利 。11. 尽管

15、广泛采用重刑,但又在刑罚制度上区分了故意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 解释和适用法律特权的雅典执政官是德拉古 。12. 雅典“宪法 ”经过了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形成,这些立法改革主要有:提秀斯改革、德拉古立法、 梭伦改革 、克里斯提尼立法 、伯里克利立法 。13. 雅典城邦中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民众大会。雅典是古希腊各城邦中实行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 。雅 典的陪审法院作为第一审级的法院 ,审理的案件包括国事罪 、渎职罪。14. 公元前 509 年 ,古希腊克里斯提尼立法时建立的 500 人议事会 ,成为雅典重要的行政机关 。15. 公元前 594 年 ,梭伦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1)颁布

16、“解负令 ” ,取消债务奴役制(2) 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 400 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4) 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5)废除“德拉古法 ”中的严刑峻法 , 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16. 哥尔琴法典颁布于公元前 5 世纪 ,共有 70 条条文 ,是保存最完整的希腊早期的法律文献 。17. 雅典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1)取消了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 ,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 选区;(2)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 ,建立 500 人组成的议事会;(3)颁布了贝壳放逐 法 。18. 德拉古立法:由执政官德拉古制定的雅典第一部

17、成文法,以广泛采用重刑闻名于世,在一定程度 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特权 。债权制度19. 古代雅典的契约包括买卖 、租赁 、借贷 、合伙 、雇用 。雅典刑事法 律制度20. 在各种犯罪中,国事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 。雅典刑事法律制度中最严重的犯罪是叛国 。雅典 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民众大会 。古希腊雅典的陪审法院由抽签产生 。法院组织21. 公元前 5 世纪雅典最早出现的法院阿留帕格斯,由原来的氏族贵族拥有审判权的权力机关逐渐演 变为具有司法性质的普通审判机关 。22. 雅典城邦在梭伦时期建立的 、后来逐渐成为雅典最重要司法机关的法院是赫里埃 。 23. 雅典设立的专门性法院有阿留帕格

18、斯法院 、埃菲特法院和赫里埃。24. 阿留帕格斯是雅典最早出现的法院,它原本是氏族贵族的权力机关,拥有审判权,公元前 5 世纪, 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性质的普通审判机关,主要审理故意杀人、毒害及纵火等案件,案件在露天 场所当众公开审理 。诉讼制度25. 雅典法律规定拥有起诉权的是成年男性。雅典法中绝对没有起诉权的人有:奴隶、女性、未成年4 / 18人 。雅典法律规定只能通过“保护人 ”起诉的是异邦人 。13 世纪 ,被教会法院废弃的原始证据 制度是神明裁判和誓证。古希腊法的 基本特征26.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而是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 合 。(2)古代希

19、腊法是一种世俗法律 。(3)古希腊法未能编撰完善成熟的成文法典 ,立法水 平相对不高 。(4)在古希腊的司法实践中 ,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 ”观念和“公道 ”标准裁断 案件 。(5)相对私法 ,古希腊的公法比较发达 ,对后世影响较大 。(6)希腊化法律中,“冲 突法 ”比较发达 。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1)古希腊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 。古希腊法 中的某些法律原则、具体制度和法律思想,对罗马法、西方法律文化乃至后世民主政治都产生了 影响;(2)古希腊法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第四章 罗马法知识点名称内容十二表法 的制定1.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

20、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 。罗马国家 的第一部成文法是十二表法 。2. 以梭伦立法为学习对象的罗马法典是十二铜表法 。3. 罗马帝国时期广泛流行的婚姻形式是无夫权婚姻 ,其最早出现于共和国末期 。4. 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及其特点:(1)十二表法的制定: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 法 ,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 ,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最高裁判官的司法 实践与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 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以十二表法为基,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 最高裁判官 。万民法 :主要来源于罗马法固有规范 。(3)繁荣法

21、学研究 ,重视发挥法学家 作用 。(4)国法大全的编纂 :优士丁尼成立了以大臣特里波尼安为首 、著名法学家参加的 法典编纂委员会 ,进行法典编纂工作 。从公元 528 年到 534 年 ,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汇编。最高裁判官 的司法实践 与市民法和 万民法两个 体系的形成5. 来源于罗马法固有规范,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民族的规范的罗马法法律形式是万民法(罗马最高裁 判官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法律体系,罗马国家适用于外来人与外来人、外来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 法律关系) 。6. 为了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 ,罗马于公元前 242 年 设立了外事裁判官。繁荣法学研 究,重视

22、发挥 法学家作用7. 古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具有实际应用性质 ,他们的任务有解答 、编撰 、诉讼 、著述 。8. 荣获罗马五大法学家盛誉的学者有盖尤斯 、伯比尼安 、保罗士 、乌尔比安 、莫迪斯蒂努斯 。9. 引证法(公元 426 年罗马皇帝颁布法律规定 ,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 效力) 中确立的 、其著作解释效力最高的法学家是伯比尼安 。10. 据引证法规定 ,五大法学家意见均衡时 ,应采取其意见的法学家是伯比尼安 。 11. 罗马帝国初期法学的两大学派是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国法大全 的编纂12. 国法大全 的问世 ,标志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 、最完备阶段 。13. 教

23、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格拉蒂安教令集和以后的教令集汇编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 。 14. 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 ,是官方指定的“私法 ”教科书 。15. 乌尔比安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5 / 18习惯法16. 罗马法的主要渊源:(1) 习惯法(2) 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 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公法与私法17. 罗马法的分类:(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 ,分为公法和私法(2)根据法律的表现形式, 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 ,分为自然法 、市民法和万民法(4)根据 立法方式的不同,分为市民法和长官

24、法(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分为人法、 物法和诉讼法 。自然人18. 罗马法上的人格小减等指的是丧失家族权 。罗马公民享有的 、包括公权和私权的权利是市民权 。 罗马市民所享有的市民法规定的私权有诉讼权、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 。根据古罗马法的规定, 人格权包括自由权 、市民权 、家族权 。罗马法称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为人格 。婚姻与家庭 法19. 无夫权婚姻,夫对妻无所谓“夫权 ”,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子的 财产不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于自己所有物权20. 罗马法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的所有权形式有市民法所有权、最高裁判官所有权、外省土地所有权 和外来人所有

25、权 。21.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 。物的分类:(1)有体物与无体物(2)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 (3)可动物与不可动物(4)可有物与不可有物(5)有主物与无主物 。22. 罗马法中所有权的消灭的内容:(1)事实上的消灭 。(2)法律上的消灭,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 灭 。所有权客体的消灭、奴隶的死亡或解散等称绝对消灭;从事买卖、转让等行为,标的物权仍 然存在 ,只是更换了所有权人 ,称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法定诉讼23. 罗马法中的三种私诉程序:(1)法定诉讼 :亦称旧式诉讼 ,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 ,盛 行于共和国初期 ,只适用于罗马市民 。实行“公开审理 ”原则 。(2)程式诉讼 :

26、共和国后期 , 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以弥补法定诉讼的缺陷 。(3)特别诉讼:亦称非常诉讼, 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 ,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始终由一个官员担任。24. 事实审查(罗马):罗马法定诉讼中的一个阶段 。主要对起诉案件作实质审理,审查事实和证据, 依照裁判官的意见要点, 由民选的承审法官作出判决。25. “言辞辩论 ”原则: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双方当事人须讲固 定的语言 ,配合固定的动作 ,并应携带争讼物到庭 ,双方可互相反辩 。私法极为发 达26.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私法极为发达、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立法

27、技 术发达 、规模宏大 、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 。27. 罗马法将登记于债权人账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称为文书契约 。28. 罗马私法更为发达的具体表现:(1)对简单商品经济的重要关系均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 。(2) 内容丰富,包罗了权利主体资格、家庭与婚姻 、监护与保佐、物权、继承、债权等详细而周密的 制度 ,以及权利的各种保护措施等 。(3)体系完备 、概念准确 、法理精深 ,且传世的法律巨著 国法大全涉及的内容也几乎全部是私法。罗马法的复 兴29. 罗马法复兴及其对近代以来法律发展的影响:(1)罗马帝国灭亡后 ,罗马法的影响从未中断 。 11 世纪末至 12 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

28、的发展,罗马法作为调整私有制商品经济 最完备的法律形式,其作用与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 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2)注释法学派 、评论法学派 、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活动,6 / 18是罗马法在学术领域的复兴 。最终导致了罗马法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的复兴,即“罗马法的继受 ”。 影响:(1)罗马法有关私法体的划分 ,为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的借鉴与吸收 (2) 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 平 ,所确定的概念 、术语 ,措词确切 、结构严谨 、立论清晰 、言简意赅 、学理精深(4)法学成 为

29、一门独立的学科诞生在古罗马时代 ,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对后世法学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30. 14 世纪意大利评论法学派的代表是巴尔多鲁 。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是伊尔纳留斯 。罗马法复兴 运动发生的契机是发现了学说汇纂原稿 。第五章 日耳曼法知识点名称内容日尔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1. 在日耳曼诸王国中,最强大、存在较久的是法兰克王国 。日耳曼法形成的时期是公元 5-9 世纪 。2. 公元 843 年法兰克帝国分裂为三部分 ,即近代法兰西 、德意志和意大利三国的雏形。3. 塔西陀时代日耳曼人的氏族制度已趋于解体 。日耳曼法包括公元 5 至 9 世纪西南欧各国的法律、 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法律

30、 、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律 。蛮族国家中王权比较发达 、王室法令发展 得比较早 、数量较多的法兰克王国 。日耳曼法的 成文化4. 在不列颠 ,先后颁布的蛮族法典有埃塞伯特法典伊尼法典 。5. 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是撒利克法典(5 至 9 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在当时有很大权 威性且有着广泛影响) 。6. 最早的蛮族法典是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 。在观念上 ,日耳曼各王国的成文法被看做是公 约或契约 。在日耳曼习惯法成文化最迟的北欧地区 13 世纪才出现的“蛮族法典 ”为裘特法典。7. 西南欧地区的日耳曼“蛮族法典 ”主要有尤列克法典撒利克法典伦巴德法典里普 利安法典 。制定过蛮族法典的国家

31、有伦巴德王国 、勃艮第王国 、西哥特王国。8. 撒利克法典 :是 5 世纪至 9 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 ,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 。9. 蛮族法典 :各日耳曼国家在习惯法的基础上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而编纂的成文法典。10. 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是西欧法律史上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 。 日耳曼法是西欧近现代法律的重要历史渊源。不动产所有 权11. 日耳曼法的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中 ,属公社集体所有 、分配给社员家庭使用的是耕地 。 12. 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 。13. 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制度规定,氏族公

32、社享有管理权,家庭没有土地的 处分权 。日尔曼法中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有:马尔克公民土地所有权、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农奴份 地 ,不包括自由民份地 。耕地 、森林 、河流 、牧场属于公社集体所有 。14. 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制度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在日耳曼人组成按地域关系 划分的马尔克公社时,社员房屋所占土地及其周围的小块园地归社员家庭私有;耕地属公社集体 所有 ,分配给社员家庭使用;森林 、河流 、牧场等为公社集体所有 ,社员共同使用 。15. 采邑:是法兰克王国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国王封赏土地是以受封者为国王尽义务为条件的,只 能终身享有 ,不得世袭 。债权制度16. 日耳曼

33、法规定转让时要式性最为明显的标的物是土地。日耳曼法为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 债务履行经常使用的方法是扣押人身 。日耳曼法上适用属人主义的一般原则是以血亲关系为依 据 。日耳曼法中规定的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有宣誓 、扣押财产 、扣押人身等。7 / 18日耳曼法的 基本特点17. 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 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 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 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 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 、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 日耳曼 法是世俗性的法律 。日耳曼法的“ 团体本位 ”的表现:(1)在日耳曼法上个人行使权利和承担 义务 ,要受到团体即家庭 、氏族 、公社的约

34、束(2)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由他们的身法决 定的 ,而不是凭个人意志决定的 。18. 强调团体本位的法律是日耳曼法。根据日耳曼法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日耳曼人和罗马人之间发 生纠纷时适用日耳曼法 。“五个人在一起,就有五种法律 ”的状况,反映了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 特征 。日耳曼法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19. 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1) 日耳曼法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2) 以日耳曼法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普遍适用的法律(3) 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第六章 教会法知识点名称内容教会法的产 生1. 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承认基督教合法地

35、位而发布的法令是米兰敕令。鼎盛时期(公元 1014 世纪)2. 公元 380 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宣布基督教为罗马的国教 。鼎盛时期(公元 10-14 世纪)教会法 的渊源具体表现有历代教令提要 、哥列高利九世教令集等 。圣经(流行各国的新 旧约全书公元 397 年确定)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教会法大全(1582 年) 、天主教会 法典(1917 年)不属于鼎盛时期教会法的渊源具体表现 。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尼西亚信经。3. 约在公元 5 到 6 世纪间汇编成的早期重要的教会法规是使徒法规。圣经4.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1)圣经包括旧约全书(简称旧约 )和新约全书(简称 新约) 两部分 ,合称新

36、旧约全书 。(2)教皇教令集 ,是罗马教皇和教廷颁布的敕令 、 通谕和教谕的汇编 ,是教会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 。(3)宗教会议决议是由教皇或地方召开的各 种亲教会议所制定的决议和法规 。(4)世俗法的某些规范和原则 。5. 出埃及记是最古老的希伯来法律 ,以摩西“十诫 ”为核心 。教会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 最高法律效力是圣经 。基督教法最有权威的渊源是新旧约全书。教皇教令集6. 1582 年将历代教令集汇编成教会法大全的是哥列高利十三世 。教皇教令集是教会法的重要 渊源,在私人编纂和官方编纂的基础上,1582 年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其进一步汇编定名为教 会法大全 。13 世纪, 由教皇编纂

37、的 、被称为官刊教令集的是哥列高利九世教令集 。 第一部教皇教令集是格拉蒂安教令集。教阶制度7. 教阶制度的内容:(1)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 ,反映了教会 法的封建性质 。(2)教会教阶分为教皇 、大主教 、主教 、神甫等 ,统称大教职 ,下设修士 、修 女等小教职 。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权。8. 教会法中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阶制度。根据教会法的规定,在一般8 / 18教区内行使管理权、由教皇选任、并对教皇宣誓效忠的神职人员是主教。按照教会教阶制度规定, 能够成为教皇候补成员的是大主教 。按天主教教阶制 ,属大教职的职位是神甫

38、。土地和财产 制度9. 弃绝罚是一种严厉的惩罚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凡强占教会财产的人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 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会职位,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往来 。教会法规定, 凡强占教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应受到的严厉处罚是弃绝罚 。中世纪欧洲最大的封建主 是天主教会 。契约制度10. 教会法主张契约双方的收益和损失应该“平等 ”、“合理 ” ,达到均衡 ,它被称为“正当价格 ” 原则 。13 世纪下半叶 ,教会法学家援用了“利息 ”一词来表示贷款人可以索要的合法利益 ,该 词来源于罗马法 。中世纪欧洲与日耳曼法 、罗马法并称为三大法律的是教会法。继承制度11.

39、教会法院在遗产继承方面的权限:(1)监督遗嘱的执行(2)验证继承遗产的遗嘱(3)处理无 遗嘱遗产的分配 。诉讼制度12. 13 世纪 ,被教会法院废弃的原始证据制度是神明裁判和誓证 。宗教裁判所 :天主教会专门用来 审判宗教异端分子 ,以加强教会权威的机构 ,又称为异端裁判所 。教会法是封建性质的神权法13. 教会法的基本特点:(1)教会法是封建性质的神权法(2)教会法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3)教会法的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14.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1) 它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 一 。(2)教会法对后世的法律和法

40、学理论有深远影响 。刑法方面 ,教会法强调刑罚的目的在 于教育改造,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宗教感化和道德矫正,这对近代刑法思想有积极的影响。在诉 讼法方面,教会法要求法官在审判时遵循“ 良心 ”的要求,这为西方诉讼法中“ 自由心证 ”原则 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中世纪后期,教会法逐步废除了宣誓和神明裁判等主观证据的效力,转而 采信更为客观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这对于证据法的发展也具有一定进步意义。婚姻、家庭 方面的原则和制度,如一夫一妻原则,婚姻自主原则,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等,均对近代资产阶级 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重要影响 ,迄今仍保持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第七章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知识点名称内容城市

41、法的发 展1. “汉萨 ”的德文原意为会馆 。12 世纪后, 随着大批城市的涌现 ,城市法进入法典编纂阶段 ,城 市法典的问世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是意大利 。中世纪城市法发展的第二个阶段 是成文法典的编纂 。早期城市法的唯一渊源是习惯法 。13 世纪末德国最早的城市法萨克森城 市管辖法 ,主要是一部法院判决汇编 。12 世纪以后西欧城市法进入法典编纂阶段 ,处于领先 地位的意大利城市法典主要有比萨城市法典米兰城市法典佛罗伦萨法典毕士托瓦 法典 。十三世纪以后西欧许多商业城市,为了保护独立地位和经济利益结成城市同盟,制定了 专门适用于城市同盟的法律 。这其中最有名的城市同盟是汉萨同

42、盟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院适用的 法律主要是城市法。最早的城市习惯法汇编发端于意大利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发展主要经历的 阶段有: 习惯法汇编 、成文法编纂 、城市同盟法出现 。9 / 18城市宪章2. 以限制或保障领主对城市的权力,保护市民的某些利益为基本精神的城市法渊源是城市宪章 。中 世纪城市宪章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它的产生主要是由国王或大主教颁 发 。中世纪西欧著名的城市宪章有:斯拜尔特权宪章自由大宪章马因斯宪章 。中世 纪城市法的渊源有:行会章程、城市特许状 、习惯法和判例、城市同盟法令。城市宪章通常是城 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是城市法的基础。城市

43、立法是由自治城市的市议会在 城市宪章范围之内制定的 。行会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对中世纪城市的工商业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 中世纪西欧各地的法律以习惯法为主要渊源 ,许多城市法典往往将法院判决编入其中。3. 城市宪章,也称城市特许状,是中世纪西欧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一般由 国王或大主教颁发 。商法的发展4. 中世纪西欧最早编纂国家商法典的国家是意大利 。10-16 世纪是西欧商法的共同商法时期 。近代 一直维持判例法传统,没有编纂商法典,仍适用共同商业习惯的国家是英国。西欧中世纪在海商 法领域起中心作用的城市有阿玛尔菲、奥内隆岛 、巴塞罗那。中世纪西欧最早编纂国家商法典的 国家

44、是丹麦海商法典 。西欧共同商法时期编纂的海商法典有: 阿玛尔菲法典 、奥内隆法典、 康梭拉多法典 、威士比法典 。城市立法和城市同盟法令5. 中世纪西欧商法的渊源:(1)城市立法和城市同盟法令 :是中世纪西欧商法和海商法最为直接 的法律渊源 。(2)商事和海事习惯 :是中世纪商法和海商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是在长期的商 业和海上贸易的活动中自发形成的 ,其规则为各地商人普遍遵守 。(3)商事与海事判例 :是解 决商人之间或城市联盟成员之间的商事和海事纠纷的重要场所。6. 城市同盟法令是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渊源之一 。是城市同盟会议以同盟城市的名义联合发布的法 令 ,对协调城市同盟与外部势力的关系以及城市同盟成员之间关系有重要作用 。商人及商人 组织7. 根据中世纪西欧商法,商人在商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义务,如遵守行会章程、缴纳税费、设置并保 存商业账簿 、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记载营业及财产状况 ,遵守海上习惯等。商法的基本 特点8. 中世纪商法的基本特点:(1)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2)中世纪的商法和海 商法实际上是一种习惯法 (3) 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第八章 伊斯兰法知识点名称内容盲从时期(10世纪中叶以后)1. 在伊斯兰法发展的过程中 ,公元 10 世纪以后是盲从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