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店股东合伙协议书药店股东合伙协议书 甲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共同投资合作成立 百姓大药房 (暂定名)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 、 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第一条 公司概况公司概况 药店名称暂定为 (以下简称“公司”或者“药店” ) 。甲方负责工商注册登记事宜。 第二条第二条 股东出资结构股东出资结构 2.1股东为 , 持股 51% ; , 持股 49% 。 股东姓名 拥有的股份 51% 49% 2.2 2.2 出资金额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 40 万元, 持有药店 51%的股权和财产份额;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
2、40 万元,持有药店 49%的股权。 2.3 2.3 出资时间 各方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足额将出资款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未足额出资的,不拥公司股份,不享受股东权利,不进行本药店的投资和经营,本协议不生效。 2.4 2.4 追加出资 甲乙双方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进行出资, 如果出资款不足以支撑药店的扩张和发展,甲乙双方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追加投资,若某方不同意追加投资, 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其实际投资款占追加投资后的总投资款的比例。 2.52.5 投资款用途 乙方投资款应用于药店行政审批、税务申报等手续花销、房屋租赁、 水电气物业、 装修、 药品采购、 人员工资、 业务推广等药店开销。 第
3、三条第三条 股权稀释股权稀释 如药店成立后,因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或者以增资扩股方式引进新股东的,为保障药店经营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应保障甲方股权被稀释后仍然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和最大比例的表决权。 第四条第四条 内部治理结构内部治理结构 4.1 4.1 甲方负责药店全部事务的运营和管理; 负责药店 。 4.24.2 药店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办妥工商登记的全部事宜,包括营业执照、公章、税务申报等事宜; 药店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开始正常营业。 甲乙双方可协商变更以上时间节点。 4.34.3 对于联系到大单货物配送的,给联系人提取净利润的 10%。 第五条第五条 表决权表决权 5.15.1
4、 甲方 为药店的实际控制人,拥有药店全部事务的一票否决权。 5.2 5.2 在引入风投、新股东等进入药店时,甲乙双方成为一致行动人,一切决议以药店实际控制人为准。 第六条第六条 财务及盈亏承担财务及盈亏承担 6.1 6.1 财务管理财务管理 药店实行规范的财务制度,甲方负责主管药店财务。 6.2 6.2 盈亏承担盈亏承担 甲乙双方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承担药店的亏损。 第七条第七条 股权分红约定股权分红约定 7.1 7.1 分红规定分红规定 7.1.1 每 三个月 分红一次。 每年阳历 01 月 10 日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公布企业经营情况,及净利润情况。 7.1.2 分红周期:三个月一次。
5、三个月期满后下个月的 20 日发放上季度分红。 7.2 7.2 分红界定分红界定 7.2.1 分红款应是药店的可分配净利润:即药店全部毛利润(营业额)扣除场地租金、装修、水电气物业费、固定资产折旧、人员工资、法定税费、10%的法定资本公积金等成本后的剩余利润。 7.2.2 分红前,先留出分红金的 10%留作法定资本公积金。 7.2.3 药店处于亏损或者不盈利状况时,各股东皆不享受分红。 7.3 7.3 分红条件分红条件 药店回本后产生净利润的,双方即可分红,分红比例为甲方可分得可分配净利润的 50%,乙方可分得可分配净利润的 50%。 药店无净利润时,甲乙双方皆不分红。 7.4 7.4 工资发
6、放工资发放 甲乙双方按照药店的工资制度领取工资。 同时遵守药店的行政管理制度,遵守完善的上下班打卡等行政管理制度。 第八条第八条 合作期限合作期限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长期。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同时,甲方对是否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有一票否决权。若本协议终止,双方未继续合作的,退出药店的一方不再拥有药店股份,不享受药店盈利,不承担药店风险。 第九条第九条 各方权利义务各方权利义务 9.19.1 各股东应按其职责要求做好工作。 9.29.2 各股东保证对药店的财务数据、营销方式、产品价格、进货渠道、内部工作流程等商业信息遵守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为长期。 9.39.3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得将股
7、份以质押、信托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9.49.4 各方必须爱岗敬业,诚实信用,维护药店的形象和权利,不得从事有损药店利益的活动。 9.5 9.5 乙方以及乙方管理的员工必须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乙方在担任店长以及股东期间或退股后的十年内不得在甲方所有药店门店所在区域周边 10 公里范围内与任何人或团队或企业做任何与药店行业以及产品种类相同、相似、相竞争的投资(包含明股或者代持股)或者服务,不得劝诱甲方员工离职或者离开药店。 第十条第十条 药店终止、清算药店终止、清算 10.1 10.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修路、修地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药店终止,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0.2 10.2 若药
8、店连续亏损 8 个月的,甲乙双方可决定终止药店的运营。 10.3 10.3 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后可终止药店经营,本协议双方皆同意终止药店经营的,各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10.410.4 本协议终止后: 10.4.110.4.1 由全体股东共同对药店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10.4.210.4.2 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药店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10.4.310.4.3 若清算后有亏损的,由药店承担亏损。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11.111.1 股东应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出资,出资款到位后不得抽逃出资。如签订本协
9、议后,某一方确定不履行出资义务,则该一方不拥有公司股东身份, 同时该一方需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1.211.2 若某一股东被公司或者公司的大股东收回其全部股份或者该股东退出公司,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属于严重违约,最低应承担公司注册资本 30%的违约金。 11.311.3 协议各方应该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股东义务, 若出现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生效及其他生效及其他 12.112.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且投资款到位后生效。 12.212.2 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2.312.3 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12.4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公司备案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加指印) :甲方(签字加指印) : 乙方(签字和指印) :乙方(签字和指印)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