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腔医院合伙协议书口腔医院合伙协议书 甲甲 方: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乙乙 方: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丙丙 方: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各方经自愿、 平等和充分协商, 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 口腔门诊部(以下简称“口腔医院”或者“企业” ) ,启动口腔门诊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 、 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第一条 门诊概况门诊概况 (一)口腔医院的名称、住所、法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信息,以口腔医院章程约定且经行政手续登记规定的为准。 (二)主营: 口腔科服
2、务、口腔门诊 (三)登记投资人为 ,实际投资人为本协议各方。 第二条第二条 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一)股权比例(一)股权比例 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股权比例分配如下: 1.口腔医院前期总投资人民币 元,总股份为 100%。 2.甲方从事口腔医疗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操作经验和医疗团队的管理方法。甲方以管理+技术输出+现金 元,拥有 59%的股权和财产份额,甲方同时担任口腔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3.乙方具有丰富的口腔咨询专业及团队管理能力,乙方以技术输出+现金 元的方式出资,拥有 30%的股权和财产份额。 4.丙方以现金 元的方式出资,拥有 10%的股权和财产份额。 (二)股份性
3、质(二)股份性质 各方的股份享有分红权以及增值溢价权。 (三)出资义务的履行(三)出资义务的履行 各方均应按时履行出资义务, 在本协议签订时将出资款足额转入甲方指定账户。否则,其股权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若某一方未实际出资,本协议对未实际出资方不生效,未出资方不拥有本协议约定的股权和权利,不承担本协议约定义务。 第三条第三条 追加出资追加出资 (一)上述出资款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口腔资金需要的,各股东应该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追加出资,不追加出资的,未追加出资方的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额占追加出资后的总投资额的比例, 同时,股份对应的分红比例也跟随调整为实际出资额占追加出资后
4、的总投资额的比例。 (二)口腔医院需要以股权转让方式引进新的投资人股东的,根据新投资人股东投资时的企业估值计算股权价值, 股权由本协议各股东的股权等比例稀释出来,转让给新股东,由新股东根据企业届时的股权价格购买。 (三)企业需要以增资扩股引进新股东的,各股东的股权等比例稀释,稀释出来的股权由新股东购买。 (四)为扩大企业规模和效益,企业需要在经营满壹年后,进行员工的股权激励, 对员工进行激励的股份由本协议各股东等比例稀释,首次股权激励,出让 10%的股权给与员工整体股权激励。 第四条第四条 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一)甲方为企业管理方,参与口腔医院日常管理和经营运营,口腔医院的一般
5、事项由甲方直接决策,重大事项由股东商议决策,甲方对决议结果拥有一票否决权,未经甲方同意的决策,不得实施。甲方为口腔医院实际控制人,甲方按照岗位领取岗位薪酬。 (二)乙方需参与经营管理,并对口腔医院经营情况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乙方按照岗位领取岗位薪酬。 (三)丙方以现金出资,丙方不干涉经营管理,但对口腔医院经营情况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四)各方均应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第五条 财务管理财务管理 口腔医院实行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由甲方负责管理收支,各方拥有知情权和查账权。 各方有权于每月的 10 日至 15 日之间查阅财务账簿,但应遵守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财务数据外
6、泄、复印、拍照、拷贝或者以其他方式带出财务室。 第六条第六条 合伙期限合伙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五年,到期后由各股东进行商议重新签订协议。 第七条第七条 分红分红 (一)分红比例(一)分红比例 各股东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分红。 (二)分红周期(二)分红周期 分红一季度一次。分红发放时间与工资发放时间同步。 (三)分红界定(三)分红界定 1.分红款应是企业的可分配净利润,即口腔医院全部毛利润(营业额)扣除装修、设备、原材料产品成本、渠道成本、营销费用、房屋租金、水电暖物业费、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法定税费、20%的法定资本公积金等各项成本后剩余利润(具体以财务账目为准) 。 2.口腔医院处于亏损或者
7、不盈利状况时,各股东皆不享受分红。 (四)分红起始日期(四)分红起始日期 在本协议出资款到位且口腔正式开业后开始计算分红, 未正式营业之前不计算分红。企业预计正式营业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八条第八条 各方权利义务各方权利义务 (一)各股东保证对口腔的真实经营情况、成本价、财务数据、营销方式、客户信息、合作合同、组织架构、内部工作流程等全部商业信息遵守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为长期,不受退股或者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二)本协议某一方退股的,不影响本协议剩余股东的合作,某一方退股的,本协议剩余股东可继续履行本协议,不再履行本协议的应重新签订新协议。 (三)若口腔医院有亏损和债务,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承担
8、企业亏损和债务。若口腔医院因医疗事故造成赔偿的,赔偿金由各股东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承担,不愿承担的股东,本协议其余任何一位股东可持本协议提起诉讼, 要求不愿承担的股东承担口腔医院的亏损和债务。 (四)各股东不得从事与企业业务相同、相似、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视为违约,一经发现,口腔医院的其他股东可以用 1 元的总价将违反竞业限制原则股东的全部股权收回。 第九条第九条 退出机制退出机制 (一)自本协议签订日以及出资款足额到位日起三年内,股东不得出售、转让、或直接或间接在其所持有股权之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其他权利负担,即本协议签订的三年之内,未经股东商议,不得外转让股权,因对外转让股权导致给口腔医院遗留债务
9、和纠纷的,由转让方自行承担,甲方以及口腔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协议生效后三年内,各股东不得退出,坚持要退出的,视为裸退,不得抽逃出资,不得要求返还出资。 (三)股东投资满三年后,可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股权转让的价格以股东与受让方协商的价格为准,如有增值溢价部分,股东可获得增值溢价部分,如低于市场价或者原价的,股东自行承担亏损部分。作为口腔医院大股东,自本协议签订日以及出资款足额到位日起3 年后,甲方有权优先以本协议的原价购入其他股东的股权。 (四)口腔医院在正式运营满十八个月,皆未实现盈利或者盈利状况不佳的,甲方可决定终止口腔医院的运营,同时终止股东关系,进行清算, 清算后有剩余财产
10、的, 按照各股东的股权比例退还给股东。清算后无剩余财产且有亏损的, 各股东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承担亏损。 (五)如因政府、法律、政策、重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终止,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六)为保证经营稳定性,股东不得要求返还,不得抽回出资。否则视为抽逃出资,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七)任一股东离婚,其股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东的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仅拥有分红的权利,各股东均应保证不得因婚姻问题影响企业的发展。 (八) 任一股东离世, 股权可以继承, 但为保持企业经营稳定性,只能指定一名继承人继承股份, 而且该继承人同时继承离世股东的全部权利和在企业的
11、职责。 第十条第十条 协议终止协议终止 (一)企业连续亏损,无法继续经营的,甲方有权决定关闭口腔医院以止损的,本协议终止。 (二)本协议履行期间,因房屋租赁原因、修路、拆迁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进行清算本协议终止。 (三)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口腔医院终止或者无法办理行政手续,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进行清算本协议终止,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终止,全体股东应对口腔医院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参与清算。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口腔医院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按股权比例要求返还出资,若清算后有亏损,各股东以出资比例分担,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对外赔偿,由各
12、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一)股东应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出资,出资款到位后不得抽逃出资。如签订本协议后,某一方确定不履行出资义务,则该一方不拥有企业股东身份,本协议不生效。 (二) 协议各方应该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股东义务, 若出现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各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优先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企业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其他其他 (一)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并且出资款足额到位后生效。 (二)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持一份,留口腔医院门诊部备案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甲 方:方:_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_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_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_年年_月月_日日 乙乙 方:方:_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_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_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_年年_月月_日日 丙丙 方:方:_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_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_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_年年_月月_日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