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JF2020002 山西省农业种植(杂粮)买卖合同山西省农业种植(杂粮)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 西 省 农 业 农 村 厅山 西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制定制定 说说 明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农民之间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农业种植(杂粮)买卖行为。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 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 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提交能证
2、明主体身份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并将证明身份的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为并列的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在签订本合同时,要仔细阅读,选择的内容以划 “” 方式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不予适用。 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后准确填写或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
3、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 1 山西省农业种植(杂粮)买卖合同山西省农业种植(杂粮)买卖合同 买受人买受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出卖人出卖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 经双方协商, 订立本种植杂粮买卖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出卖人负责对杂粮( )的种植生产。买受人负责对杂粮(
4、 )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并收购出卖人种植的杂粮。 第二条第二条 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的收购要求,向买受人承诺杂粮( )的种植面积为 亩,并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买受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杂粮( ) 公斤。出卖人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第三条 出卖人生产的杂粮( ) ,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 买受人负责收购。 每公斤的收购价为 元。 杂粮 ( )交货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买受人在收购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第四条第四条 交货 交货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2 交货地点 质量标准
5、: 等级标准: 第第五五条条 买受人应搞好杂粮( )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种植,防止杂粮( )作物的病虫害,提高杂粮( )的产量和质量。 第第六六条条 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种子、 化肥、 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 具体价格为种子 元/公斤; 化肥 元/袋;农药 元/瓶。买受人在支付收购价款时扣除上述费用。 第第七七条条 因买受人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买受人应当赔偿出卖人的经济损失。 第第八八条条 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 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 或由于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 (高温、 寒流、干旱、
6、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第第九九条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第十十条条 违约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 3 本合同一式 份,买受人执 份,出卖人执 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买受人:买受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出卖人:出卖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