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买卖合同(下) 讲述人:XX 时间:2022年01月01日 民 法 典 第 六百 二 十 条 第 六 百 四十 七 条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一条上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一条中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 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 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 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 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但是,
2、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 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一条下 买受人 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出卖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二条上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 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 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二条下 短 长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 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 准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 买受人签收
3、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 标的物 数量、 型号、规格的 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 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01 02 03 04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四条 检 验 标 准 A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 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检 验 标 准 B 第 三 人 ( 收 货 人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 当事人的约定 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 收的 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 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
4、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七条 交付交付地点地点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 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 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 支付 01 02 03 04 05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 约定时间 没有约定时间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 确 ,依
5、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 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 买受人拒 绝接收 多交部 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拒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孳息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 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 解除
6、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从物 主物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二条 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 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标的物为数物 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 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 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
7、一批标的物解除 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 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 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五条 01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 02 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03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隐蔽瑕疵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 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
8、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 01 02 03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七条 01 02 03 04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 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由出卖人确定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 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 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 付部分价款 或者对 标的物 实施出 卖、出 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 买 试 用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九条、第六百四十条 第六
9、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一条 第 一 款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 二 款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取回标的物条件 当 事 人 约 定 出 卖 人 保 留 合同 标 的物 的 所有 权,在 标 的物 所 有权 转 移前 , 买 受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 造成 出 卖人 损 害的 , 除当 事 人另 有 约定 外 , 出 卖 人
10、有 权 取 回 标的 物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二条 01 未 按 照 约 定 支 付 价款 , 经 催 告 后 在 合理 期 限 内仍 未 支付 ; 02 未 按 照 约 定 完 成 特定 条 件 ; 03 将 标 的 物 出 卖 、 出质 或 者 作 出 其 他 不当 处 分 。 取回标的物方式 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 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 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 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 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 ,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 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 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 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四条第六百四十七条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