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买卖合同(上)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九条 讲述人:XX 时间:2022年01月01日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标的物+标的物所有权 支付价款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标 的 物 的 名 称 数 量 质 量 价 款 履 行 期 限 履 行 地 点 和 方 式 包 装 方 式 检 验 标 准 和 方 法 结 算 方 式 合 同 使 用 的 文 字 及 其 效 力 等 条 款 注:要结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
2、有权不能转移的 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01 02 03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向买受人交付 标的物 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九条 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 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作品 著作权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 约定交付期限的,可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按照约
3、定的时间 当事人 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 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适用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二条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 , 1 1 2 2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四条 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 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 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 承担标的物
4、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 自合同成立时起 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七条第一款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 并交付给承运人后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01 02 04 03 第九章
5、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八条 03 自违反约定时起 02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01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占用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一条 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6、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 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人 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三条 订立合同时 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 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 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
7、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 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 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 出卖人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 出卖人 无权主张 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 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没 有 通 用 方 式 的 , 应 当 采 取 足以 保 护 标 的 物 且 有 利 于 节 约 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0101 0202 0303